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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18

鹤山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为吸引、鼓励更多的外来投资者来区投资兴业,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是指本区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固定资产投资形式投入我区的现金和设备。其所兴办的企业为外来企业。其投资者为外来投资者。

第三条凡来鹤山区投资办实业和外来投资者,在享受国家河南省和鹤壁市有关鼓励投资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四条凡国内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各种渠道为我区引进来资金的,通称中介引荐人。对中介引荐人实行奖励。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采取“一事一议”、“政策随项目”的办法,特事特办。

(一)世界500强和国内500强企业投资的项目。

(二)被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四)对鹤山区经济结构调整有重大作用的高科技项目。

(五)其它认为需要“一事一议”的项目。

第六条凡在我区投资的外来投资者均依照国家省法律法规政策市相关政策和本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七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土地优惠政策按《鹤壁市鼓励外来投资若干政策规定》(鹤政〔2003〕37号文)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企业用地,可以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也可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

(二)新建工业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固定资产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免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60%。

2.其他新建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50%;投资在300万元(含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者,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40%。

(三)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优惠30%。

(四)鼓励兼并收购我区现有国营集体企业。利用区内现有企业场地投资兴办企业的,如原企业场地属行政划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由新企业使用;改变土地用途的(不含房地产开发及非生产性项目),在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土地出让金地方受益部分可减让80%。实行租赁方式的,年租金按(根据土地级别)0.8-3元/平方米,年限为不超过50年。

(五)外来投资者投资开发建设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以及教育科技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可以通过出让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协商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八条外来投资者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享受以下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据国家税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对外来投资者在我区独资兴办的(工业或生产性农业)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赢利年度起,前3年,由所受益的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其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5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合资、参股、控股组成企业,按外来投资者出资的比例计算执行。

(三)对新办的服务型、贸易型企业(国家限制的企业除外),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以企业应交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的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四年至第五年按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四)对新建的专业批发市场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投用后,投建单位经营缴纳的所得税、营业税、城建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前3年,由所受益的同级财政部门全部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5年按6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五)外来投资者的投资所得利润在本区进行生产性固定资产再投资,或增加企业注册资本,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根据投资占原投资比列,继续享受上述政策优惠。

(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先由税务部门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超出国家政策规定的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奖励。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返还部分,先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逐年奖励企业。

第九条凡在我区兴办的外来投资企业,可享受以下收费优惠政策。

(一)对所有涉及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凡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收费幅度的,均按底限征收。

(二)办理外来投资项目相关手续时。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5年内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区级收入。

第十条放宽注册资本和投资方式。

新设立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企业登记注册的前置手续实行后置备案制,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首期认缴资本金达到10%,其余部分3年内到位,工商部门应予以核准登记。

第十一条改进外来投资企业名称管理。

(一)对省外外来投资企业来我区投资设立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公司,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的特点。

(二)对规模较大的外来投资企业,可向国家工商局行政管理总局申报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三)对已经达到或基本达到集团登记条件的企业,允许母公司先行行使用带有“集团”字样的企业名称,1年内核发集团登记证。

(四)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50万元以上的;拥有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获得省以上“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称号的可申请办理冠省名。

(五)新办生产型和商品批发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的;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外来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年纳税额20万元以上的可冠名市级名称。

第十二条对中介引荐人的奖励(不含房地产开发)

(一)按投资规模奖励:

1.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引进外来投资1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引进外来投资1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引进外来投资5000万元以上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二)按企业性质进行奖励: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且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按以下标准奖励:

1.投资高科技领域,属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或属国内上市公司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2.投资工业、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3.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4.投资其它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对中介人进行奖励。

(三)引进国内外个人或组织无偿捐献资金、设备、高新技术的、按以下标准予以奖励:

1.引进资金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

2.引进设备投入高新技术、工业、农业、产业化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6%;投资其它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4%;

3.引进高新技术的,按其评估价值的6%。

(四)以上奖励规定,按高限不重复奖励。

第十三条对提供招商引资信息、牵线搭桥的其他组织和个人,项目见效后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第十四条奖励的认定及兑付方式。

1.受益人在政府制定的奖励政策幅度内,根据自身和收益情况,与引荐人就奖励的金额方式、认定程度等问题自愿达成一致,并鉴定书面协议。解决奖励兑现中的争议以协议为基础。

2.外来资金到位情况应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验资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

3.外来投资企业已经在工商注册部门登记注册,资金全部到位后,先兑付20%的资金,项目竣工投产后,再兑付30%的资金,企业产生效益后,再兑付剩余的50%的资金。

4.无偿捐献的款项到帐、设备到位、技术使用,既可按标准兑付资金。

5.奖金以货币资金支付,也可经双方协商以其他形式支付。引荐人所获奖励的税金自理,由奖励部门在核发奖金时代扣代缴。

第十五条奖励程序

(一)奖励申报。引荐外来资金成功后,引荐人应持有关资料到区招商局领取并填写《外来资金引荐登记表》,经投资方和受益方确认后,提出奖励申报。引荐人在申报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是委托协议;二是外来企业的合同、章程批准证书;三是工商营业执照;四是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资金到帐的银行凭证;五是受奖者身份证明。

(二)奖励审查。

区招商局接到引荐人奖励申报后,3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表及有关材料提交区招商局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由区经贸委、招商局、计委、财政局、工商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招商局。

第十六条奖金兑付单位。按照谁受益、谁支付的原则,中介引荐人为我区引进外来资金,兴办合资,合作企业等项目,受益方为企业的由企业支付;兴办独资企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事业等项目,由企业(项目)所在地政府按照企业的税收级次进行奖励,属于区级税收的,由区财政兑付奖励。兑现方式包括直接兑现或以所投资项目形成的地方财政受益部门兑现。

第十七条对外来投资的企业的审批办证实行全程专人跟踪负责制和联合审批制。由区招商局提出,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工商分局负责,组织区计委、招商局、经贸委、财政局、工商分局、科技局、地税局、环保局、消防支队等部门参加,在手续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八条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除法律法规要求或国家、省和市有统一部署外,对企业的执法检查要提前报经区政府批准,由区政府下发检查通知单。凡没有区政府下发的检查通知单的检查,企业予以拒绝,并向区政府举报。

第十九条建立收费项目通告制度。物价部门要于每年年初将上一年度取消变更新增的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通告。

第二十条对企业收费实行登记薄制度。凡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收费,必须在收费登记薄上进行登记,区经济环境治理办公室每半年抽查一次,发现多收费、乱收费的要依法以纪予以严肃查处。

第二十一条禁止向企业摊派和拉赞助。

第二十二条外来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供气、交通、通讯、就医、户籍和子女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从优服务。

第二十三条外来投资企业与本地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凡是本区企业能够享受的优惠政策,均适用于外来投资企业。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兴办属国家扶持的项目,涉及国家政策、资金支持的,区政府积极帮助企业,最大限度地争取上级的支持。

附则

第二十四条区内新办企业参照上述规定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出台有关招商引资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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